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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勿私自给汽车租赁配“零件”
[添加时间]  2012/2/1   [访问量]  1929   [返回]

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车辆时配备司机,被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为违法经营,处6万元罚款。净土汽车租赁公司不服处罚,将市交通执法总队告上法院。4月9日,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11月25日,该汽车租赁公司以800元的价格将一辆汽车租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4名员工乘车游览。当天,交通执法人员在居庸关长城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司机是由这个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事后,市交通执法总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公司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并罚款6万元。

该净土汽车租赁公司认为,租车配司机只是应客户要求方便客户,没有另行收费,这也是行业常态,并非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因不服处罚,该公司曾提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维持不变。

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租赁为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作为租赁车辆,该汽车租赁公司违反规定,随车配备司机从事道路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已构成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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